今天是
巫溪府公〔2017〕12号
巫溪县人民政府
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
巫溪县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,征收宁河街道环保社区四组、五组、六组、七组部分集体土地。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征地批准机关、时间及批准文号
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3日以渝府地〔2017〕1573号文件批准。
二、批准征地范围、地类及面积
征收宁河街道环保社区四组、五组、六组、七组集体农用地2.5048公顷(其中耕地0.1626公顷)、集体未利用地0.0020公顷,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.3511公顷,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.8579公顷。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。
三、征收土地用途
土地征收后,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。
四、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
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人员安置途径,按照《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》(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)、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》(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)、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渝府发〔2008〕45号)、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渝府发〔2013〕58号)、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》(渝府发〔2008〕26号)、《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巫溪府发〔2009〕6号)和《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巫溪府发〔2013〕41号)等规定办理。
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拟定并予以公告,经征求被征地群众意见后,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。
五、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、期限、地点
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宁河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,逾期未登记的,以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宁河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。
六、其他事宜
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;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,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、转移登记,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,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、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。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负责人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本公告发布后,抢搭抢建的建(构)筑物、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特此公告
巫溪县人民政府
2017年12月29日